2005年2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妻子要离婚丈夫回老家在杭州诉讼可不可行
  李女士问:
  我与丈夫是外地人。前不久我在杭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现我丈夫打算回老家了,半年后我还能在杭州起诉他吗?
  本报作答:据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: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同法第111条第7款规定: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判决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,不予受理。如您丈夫今后在老家工作生活,您应在老家提起诉讼。